Wednesday 14 June 2006

等價交換

凡事有「價」,要取得一樣東西,就得付出。若交換之單位為不能互換的,被交出之物稱之為「代價」。基於公認的公平原則,即使互換後不能復原,交易還是必需對等進行,此乃「等價交換」的基本法則。但「等價」就是「絕對公平」嗎?

(思考中,似乎進入咗個好難接下去的位置) @ 200606150152

「交換」由以物易物方式演變成以貨幣作換算單位,這行為稱為「交易」。當雙方無法達致近乎平衡的交易情況下,國際間就稱之為「貿易逆差」,個人就稱之為「著數」或「蝕本」。由於交易須於雙方同意下進行,故此交易內容及方法就需要由人來制定,當中包括了定價。所以「價」未必全部由客觀因素來決定,當中滲透著很大比重的主觀原因。由此說來,「等價交易」並不「公平」吧? @ 200606191823

林志輝對「等價交易」的另一番見解:《薪酬當然重要,但其他……》 @ 200607040044

【待續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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