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riday 24 July 2009

投資者等同於消費者?

Yahoo 新聞有這一段:『【迷債轉機】陳家強:投資產品買賣雙方所得資訊不平衡

《經濟通通訊社23日專訊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陳家強在消委會研討會上表示,金融產品資訊流通非常重要,但留意到市面上有產品的買賣雙方及產品開發方,所得資訊不平衡,認為投資產品應列明規條,亦要提醒投資者自我評估風險,認清投資需要。

陳家強又說,複雜的投資產品未必切合投資者需要,銷售機構應按消費者需要推銷。而金融海嘯後,各國金融監管機構正重新檢視政策,不約而同將消費者權益放在最高位置,他認為金融產品提供者應以消費者權益作本位,並要有機制處理投訴,此方面消委會已建立名聲,今後政府考慮金融政策時會借鑑。


『複雜的投資產品未必切合投資者需要,銷售機構應按消費者需要推銷。』,第一句的受詞是投資者,第二句的是消費者,兩個是相通的嗎?我以消費者身份買了一台 MacBook Unibody 但原來它的 Graphics chip set 有暇疵,這樣算是「投資失利」嗎?是社會的過份保護主義抬頭吧。

將來公司請人,是「開支」所以也算是「消費」吧?若果那個大學生很廢,我可以去告大學「貨不對辦」、「欺騙消費者」,去消委會告香港的大學、甚至養育這個大學生的父母吧。

投資總有風險,我購買的幾個基金都有六成跌幅,要求百份百賠償,是否可以套用到我買的基金上呢?我要求百份百基金最高價格的賠償,另外,銀行的網上理財太方便,以致我唔覺意老早賣了「工行」,可以賠番個差價嗎?由 3.59 到如今 5.32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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